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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说明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4-11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第十六条规定: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银川市统计局于2017年12月在本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了2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现公示期满,市统计按照规定已在本级统计机构网站移除2家企业信息。

2018年银川市统计局无行政处罚案件,为此在本级统计机构网站无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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