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统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国家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行政中心
(四)联系电话:6889167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
1.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2.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6.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7.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8.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9.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0.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1.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12.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3.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14.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15.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16.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7.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18.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19.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
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三)行政奖励
1.对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4.对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三)其他类别
1.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三、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银川市所辖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工 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6889167
信函投诉:银川市行政中心422室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六、行政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