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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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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27020001 

权限内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定的行为。 

  

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2 

  

  

行政处罚 

27020002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拒报、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有前款(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或不办理统计设立、变更、注销统计登记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的;(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三)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有前款(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罚款幅度比照前款规定,但所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3 

行政处罚 

27020003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4 

行政处罚 

27020004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 415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现涉嫌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 

行政处罚 

27020005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 415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现涉嫌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6 

行政处罚 

27020006 

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或推诿、拒绝、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 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立案责任:发现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或推诿、拒绝、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7 

行政处罚 

27020007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 

行政处罚 

27020008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9 

行政处罚 

27020009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1、立案责任:在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0 

行政检查 

27060001 

  

  

  

  

  

  

  

  

  

  

  

统计执法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1、检查责任:建立检查制度、拟定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  

2、处理责任: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整改措施。 

3、保密责任: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公安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1 

行政奖励 

  

27080001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统计局对县(市、区)统计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自治区统计局表彰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统计局。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2 

其他类别 

27100001 

统计调查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务院令第 453号修改)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 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三)统计监督权 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 

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2、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3、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5、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6、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6、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7、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8、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9、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治区在区外、港澳地区、国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条例向统计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接受统计部门和统计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10、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12、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13、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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