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流程,严格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银川市统计局决定对《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进行修订,现将《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统计调查对象意见建议,于2021年9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银川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
附件: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统计局
2021年9月7日
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统计机构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三、 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二)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属被授意、指使、强令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统计违法线索,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确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五)统计部门执法监督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制定《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清单》,并按照统计违法情形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按照比例适用差错额、差错率处罚幅度。
对单一统计执法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两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视差错额、差错率具体情况,选取裁量档次较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七、本制度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