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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统计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06-24     

银川市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实施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有效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规规章性文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组成成员,市、县(市)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经济园区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防惩并举、以防为先原则,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业务流程要求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业务和职能机构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实施情况。

(三)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依法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依法实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本市统计系统和社会公众普法机制。

(五)加强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健全统计执法机构,配备专门统计执法人员,完善统计执法装备,保障统计执法经费。

第六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一)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统计法治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各项制度,督促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三)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数据核查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组织及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明确事实、依法处理。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领导、组织全市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统计调查。督促班子成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市)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主体责任:

(一)指导督促法治机构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及时听取法治机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二)组织起草统计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及法规规章性文件规定。

(三)组织起草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组织和督促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统计机构、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执法监督。

第八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分管专业负责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依法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督促分管专业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督促分管专业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和红线。

(四)健全分管专业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五)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监督责任为:

(一)组织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统计机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权限指导县(市)区统计纪检监察责任人依法履行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监督职能。

(二)对本机构依法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按照权限提出对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三)组织对市、县(市)区统计机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行使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及时查处统计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部门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第十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负直接责任: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统计专业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

(二)国家重大普查、重点统计调查,统计专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及普查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

(三)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调查单位申报入库审核,统计专业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严格审核拟入库统计调查单位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确定该单位符合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标准。

(四)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数据上报审核,统计专业人员应当按照专业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原始数据,如存在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五)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统计专业人员对上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核查方式。上报数据存在不完整或有明显错误的,由专业统计人员依法按照审核权限将统计报表退回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或修改。统计专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

(六)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七)统计执法人员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执行不力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作为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统计法治工作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执行,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执行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设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邮箱,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不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对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严格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部门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规规章性文件,由统计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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