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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统计局 预防和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办法》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06-24     

银川市统计局预防和记录领导干部

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具有领导职务权限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各类园区、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领导职务权限的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领导干部有义务维护统计公信力,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违背职业道德规范从事统计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依法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调查活动的违规干预,各种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违规干预,各种违反法定职责、损害统计独立客观和损害数据真实准确的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各种违规干预统计调查行为,并如实向统计机构反映。

第六条  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和统计法治宣传,规范领导干部参与统计调查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

(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五)要求下级机构或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

(六) 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误导下级机构或统计调查对象填报数据;

(七)对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处理、提供、发布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进行干扰;

(八)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妨碍、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九)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行为。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形的,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记录职责,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对于利用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

对于以口头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第九条市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制度,于每季度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记录台账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规规章性文件,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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